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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法执字第0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宏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陕西宏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执字第000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被执行人陕西宏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宏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宏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清偿1892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关执行费用。之后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公司用地及房产已被抵押物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澄城县支行及澄城县财政局予以分割,且物权价值远远低于债权数额,该房地价值并无剩余;从陕西信合醍醐信用站扣划了2190元存款抵为执行费;公司无车辆登记、无股权投资,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渭中执字第000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开运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田淑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