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刑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朱成官贪污罪刑罚变更诉讼文书标题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成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刑执字第1389号罪犯朱成官。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温平刑初字第9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成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成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本院认为:罪犯朱成官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成官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3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审判员 林丽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熙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