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建博与马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博,马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张建博,男,汉族,山东省聊城市金航线货运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马永明,男,汉族,山东省聊城市金航线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3年8月7日,原告张建博以已与被告马永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1元,减半收取3806元,由原告张建博承担。审判长 秦绪娥审判员 潘丽英审判员 费瑞栋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付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