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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建博与马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博,马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张建博,男,汉族,山东省聊城市金航线货运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马永明,男,汉族,山东省聊城市金航线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3年8月7日,原告张建博以已与被告马永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1元,减半收取3806元,由原告张建博承担。审判长  秦绪娥审判员  潘丽英审判员  费瑞栋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付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