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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二初字第004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郑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驳回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郑亮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二初字第00419-1号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项梁,该单位员工。被告:郑亮,男,汉族,1987年10月16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代理人:郑俊秀,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庆,江西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郑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被告所在地法院,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在出租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郑亮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戴 倩附主要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