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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二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克干、张士英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干,张士英,黄倩倩,陈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二初字第00257号原告:陈克干,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禹会区。原告:张士英,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黄倩倩,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黄倩倩(系陈某母亲),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克干、张士英、黄倩倩、陈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克干、张士英、黄倩倩、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