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胡越明与谢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越明,谢君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741号原告胡越明。被告谢君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越明诉被告谢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越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