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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冯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冯某、马某某。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207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2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白志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