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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后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后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告成某某,女,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吕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