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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邓天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邓某;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203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汉族,文盲,农民。2010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1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3年4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同一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于2013年4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9日0时许,被告人邓某与吴某(已行政拘留)驾车到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六区55栋处,用事先准备的吸油泵和吸油管,由吴某在车内望风,被告人邓某将油管插入车辆的油箱,盗走被害人童某、罗某车辆油箱内价值人民币1626元的柴油。现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次日凌晨,被告人邓某与宋某(已行政拘留)驾车到义乌市城北路与福田路交叉口的一处在建工地,用事先准备的吸油泵和吸油管,由宋某在车内望风,被告人邓某用同样的方法盗取郑某的挖机油箱内的价值人民币758元的柴油。现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童某、罗某、郑某的陈述,证人吴某、宋某、徐某、金某的证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邓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楼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