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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伟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执字第00530号申请人王伟斌,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代表人王延虎,公司经理。申请人王伟斌依据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9384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王伟斌已足额领取了执行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100元,由申请人王伟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