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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3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培国与郭小龙、莒县同顺物流货运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国,郭小龙,莒县同顺物流货运中心,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360-1号原告李培国。被告郭小龙。被告莒县同顺物流货运中心。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宝平,该支公司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郭小龙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郭小龙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