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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4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付成与毋旭航返还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成,毋旭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531号原告付成。被告毋旭航。原告付成与被告毋旭航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付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王平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