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4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付成与毋旭航返还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成,毋旭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531号原告付成。被告毋旭航。原告付成与被告毋旭航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付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王平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