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周振中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刑初字第3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振中,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3)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振中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振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振中伙同曹建、褚某(均已被判刑)等人,经事先预谋,以娱乐为名将被害人叶某骗至宁波市江东区一鼎会所KTV内,喝酒时,趁被害人叶某不备,对其下药,致其神志不清。而后将被害人叶某带至本市江东区蓬莱大酒店内诱骗其参与“斗牛”赌博,并预设圈套以出老千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叶某人民币7万元。2.2011年8月31日,被告人周振中伙同徐某(已被判刑)、曹建、褚某等人,经事先预谋,以娱乐为名将被害人江某骗至本市江东区黄金海岸KTV内,喝酒时,趁被害人江某不备,对其下药,致其神志不清。而后将被害人江某带至本市江东区蓬莱大酒店内诱骗其参与“斗牛”赌博,并预设圈套以出老千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江某人民币5万元。3.2011年10月1日前后,被告人周振中伙同徐某、曹建、褚某等人,经事先预谋,以娱乐为名将被害人“缺钱”(网名)骗至本市江东区飞越伯爵KTV内,喝酒时,趁被害人“缺钱”不备,对其下药,致其神志不清。而后将被害人“缺钱”带至本市鄞州区石碶街道CEO酒店内诱骗其参与“斗牛”赌博,并预设圈套以出老千的方式,使被害人“缺钱”输了人民币4万元。后因被害人“缺钱”的家人吵闹,被告人周振中及徐某、曹建、褚某等人未能拿到该款。4.2011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振中伙同曹建、褚某、戴某(已被判刑)等人,经事先预谋,以娱乐为名将被害人于某骗至本市江东区一鼎会所内,喝酒时,趁被害人于某不备,对其下药,致其神志不清。而后,被告人周振中及曹建、戴某、褚某等人将被害人于某带至本市江东区一居民楼内诱骗其参与“斗牛”赌博,并预设圈套以出老千的方式,骗得被害人于某人民币6万元。5.2012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周振中伙同徐某、曹建、戴某、杨某(已被判刑)等人,经事先预谋,以娱乐为名将被害人童某骗至本市江东区煌家永利KTV包厢内,喝酒时,趁被害人童某不备,对其下药,致其神志不清。而后,被告人周振中及徐某、曹建、戴某、杨某等人将被害人童某带至本市海曙区一居民楼内诱骗其参与“斗牛”赌博,并预设圈套以出老千的方式,在诱骗被害人童某输掉人民币18万元、并迫使被害人童某写下一张以其牌号为浙B×××××大众朗逸汽车做抵押向投资公司借款人民币18万的借据后,将被害人童某的该大众朗逸汽车开走。案发后,被告人周振中退赃人民币五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振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江某、于某、童某的陈述,同案犯徐某、曹建、戴某、褚某、杨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周振中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振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振中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对其犯罪未遂部分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振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退赃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振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莹人民陪审员 李宝甫人民陪审员 梅碧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董 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