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龙普、马护勒等与惠州市金沙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普,马护勒,龙羊收,陈树山,陈树娘,惠州市金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核稿人请黄院审批卢东明2013年8月9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2013年8月9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600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陈龙普,男,194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绿春县。申请执行人:马护勒,女,194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龙羊收,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树山,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树娘,男,199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博路金山汽车城C1号。法定代表人:王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的(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3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10491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陈龙普、马护勒、龙羊收、陈树山、陈树娘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沙商贸有限公司各自承担一半诉讼费,申请执行人承担5000元(已预交),被执行人承担5491元和本案的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所有义务,并缴交执行费50元,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了结案意见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所有义务,且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结案意见书,本案属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卢东明审判员付晓畅审判员纪汉雄二0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黄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