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郭永茂申请执行陈首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茂,陈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郭永茂,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陈手亮,男,汉族,住泸县青龙镇。关于郭永茂申请执行陈手亮借款案,(2004)泸泸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存款1325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能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杜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