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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豪凯电子有限公司,余泽华,夏昌峰,钱传孟,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潘慧盛。被执行人深圳市豪凯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泽华。被执行人余泽华,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夏昌峰,男,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钱传孟,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华,女,汉族,1981年5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豪凯电子有限公司、余泽华、夏昌峰、钱传孟、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人民币60603.01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豪凯电子有限公司、余泽华、夏昌峰、钱传孟、陈华的存款人民币60603.01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文德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