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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陈岳军与林吕曙、林吕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岳军,林吕曙,林吕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539号原告:陈岳军。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被告:林吕曙。被告:林吕彩。原告陈岳军诉被告林吕曙、林吕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陈岳军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守票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