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凤英、陈梅英、陈春叶、陈建基、陈建树、陈建宏、陈建峰与陈建奎、王小风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英,陈梅英,陈春叶,陈建基,陈建树,陈建宏,陈建峰,王小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陈凤英,女,汉族。原告陈梅英,女,汉族。原告陈春叶,女,汉族。原告陈建基,男,汉族。原告陈建树,男,汉族。原告陈建宏,男,汉族。原告陈建峰,男,汉族。以上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基,男,汉族。以上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宏,男,汉族。以上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峰,男,汉族。被告陈建奎,男,汉族,1953年12月15日生,现住铜川市王益区铜华小区15号楼1单元101.被告王小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英、陈梅英、陈春叶、陈建基、陈建树、陈建宏、陈建峰诉被告陈建奎、王小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英等七人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建奎、王小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共同承担。审判员 王宝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