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明星小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明星小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江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宝鸡市明星小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五路。法定代表人刘小斌,执行董事。被告江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世纪商务吉祥路。法定代表人严宝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明星小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明星小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明星小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明星小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宝鸡市明星小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