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大杆滥伐林木、林茂芬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X杆,林X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13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X杆,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被告人林X芬,男,因涉嫌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杆犯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林X芬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玲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杆、林X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份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林X杆购买了林甲、林乙位于平果县四塘镇XX村第8林班2-3、2-4小班的两片马尾松林,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砍伐,断筒后全部销售给被告人林X芬。被告人林X芬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仍然予以收购,并雇请司机到伐区装车运出销售,2013年2月27日在第二次装车完毕准备运出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涉案马尾松共计68株,立木蓄积量为28.2立方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X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X芬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X杆、林X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林X杆分别向林甲、林乙购买位于平果县四塘镇龙盘村第8林班2-3、2-4小班的两片马尾松林。2013年2月,被告人林X杆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砍伐,断筒后全部销售给被告人林X芬。被告人林X芬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仍然予以收购。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涉案马尾松共计68株,立木蓄积量为28.2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林X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平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木材检尺原始记录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原木检尺草单,平果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原木检尺草单,证人林甲、林乙、梁某、杨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滥伐林木位置图,林X杆砍伐林木现场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林X杆辨认滥伐现场照片,被告人林X杆、林X芬辨认买卖林木现场笔录及照片,杨某某辨认运输车辆及木头笔录及照片,平果县林业局林业股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林X芬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X杆、林X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情节和被告人林X杆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林X杆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林X杆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森林资源,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项、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X杆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林X芬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乃桢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潘巧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