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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彩霞与西安侨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霞,西安侨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646号申请执行人杨彩霞,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侨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正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彩霞与被执行人西安侨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311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侨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主动向本院缴纳人民币7065元。其中案款6515元,执行费550元。本院现已将案款651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金钱部分执行完毕。办理备案登记部分由于被执行人前期手续正在完善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正在市建委审核中尚未完毕,所以无法进行房产登记,本院已向当事人告知情况,经当事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完善有关手续后可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雁民执字第00646号案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办理房产登机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