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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林爱芬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林爱芬,章佳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市营销服务部,朱龙,蔡军,马杨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负责人蒋阮洪。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负责人楼永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爱芬。委托代理人XX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佳美。委托代理人洪莎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市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倪元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杨军。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爱芬、章佳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市营销服务部、朱龙、蔡军、马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富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8日和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负担32.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负担3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建明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余江中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韩圣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