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守珍与金永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珍,金永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刘守珍,女,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王萍,女,现住延吉市。被告金永丸,男,现住延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珍诉被告金永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