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敏。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国庆审 判 员 吴晓勇审 判 员 赵 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