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邓雷雷申请执行屈田田、屈向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雷,屈田田,屈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邓雷,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姬家管委会,村民。被执行人屈田田,女,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鸿畅镇,现住陕西省高陵县姬家管委会。被执行人屈向阳,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屈田田之父。申请执行人邓雷与被执行人屈田田、屈向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雷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元。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屈田田、屈向阳已自动履行完全部案款人民币20000元,申请人执行人邓雷已将该案款领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罗 娟执行员  王其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逄振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