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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龙某某,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某某,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容新彬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海升担任记录。原告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某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龙某某借款9522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宁某某负担。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容新彬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海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