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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涞源县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任来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540号原告涞源县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邓志,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任来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任来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源县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涞源县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合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