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亳民一终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龚文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文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文敏,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五一路104号。负责人:罗天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婷婷,亳州市谯城区魏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龚文敏因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龚文敏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龚文敏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68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龚文敏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龚文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9元,减半收取704.5元,由龚文敏负担554.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负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邢 利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