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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江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淮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江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淮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1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江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黄海路怡丰新村C座304,注册号:440682000107890。法定代表人廖文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滨,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淮滨,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珠江半岛花园**栋***房,公民身份号码:4428236********。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江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江晖公司)与被告梁淮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晖公司诉称,受大沥镇黄岐嘉怡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原告于2012年1月1日起接管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珠江半岛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在原告管理期内,管理服务费维持原物业收费标准不变,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依旧是从逾期之日起按交管理费的日3‰交纳滞纳金。被告梁淮滨是珠江半岛花园16栋403房的业主。自原告接管之日即2012年1月1日起至今,被告就一直未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水电分摊费的义务,截至2013年5月6日,被告累计拖欠物业管理费718.08元、水电分摊费75.35元,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不予理会。原告认为,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被告拒绝缴费的行为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718.08元;2.被告支付水电分摊费75.35元;3.被告按日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从2012年1月6日暂计至2013年5月6日,合计为549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中,原告江晖公司就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临时物业管理委托合同》1份(原件)、关于珠江半岛花园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表决《物业服务合同》结果的公告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于2012年1月1日起接管珠江半岛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管理期内,管理服务费维持原物业收费标准不变,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交管理费的日3‰交纳滞纳金。4、珠江半岛花园开发商开具的《证明》1份(原件)、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1份(原件),用以证明一、珠江半岛花园小区物管更换情况;二、收费标准;三、公共水电分摊费另行收取。5、业主公约1份(原件)、业户欠费明细一栏表1份(复印件)、滞纳金统计表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一、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分摊费的事实;二、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交管理费的日3‰交纳滞纳金。6、律师函1份(复印件)、寄件回执1份(原件)、快件跟踪签收情况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委托广大律师事务所发函催收管理费。7、房产登记信息卡1份(原件),用以证明涉案房屋的权属情况。被告梁淮滨没有答辩及举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江晖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且被告梁淮滨没有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辩证的权利,故本院均予以认定。综合上述采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涉案的黄岐珠江半岛花园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在原告江晖公司之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是佛山市新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是一家具有物业管理服务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2011年12月31日,原告(乙方)与该花园小区所在的大沥镇黄岐嘉怡社区居民委员会(甲方)签订一份《临时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该居民委员会委托原告实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业主大会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或乙方无履行本合同义务,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时止;委托管理事项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公共环境卫生,车辆、人员进出管理,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等;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合理分摊、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合理分摊费用、车位使用费,物价部门批准可收取的费用和其他有偿服务费等;管理服务费维持原物业收费标准不变,即多层住宅为0.7元/月/平方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交管理费的日3‰交纳滞纳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江晖公司进驻珠江半岛花园小区提供管理服务。被告梁淮滨是珠江半岛花园16座403房的业主,该房建筑面积为64.12平方米,属多层住宅。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18.08元(0.7元×64.12平方米×16个月)及水电分摊费75.35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因黄岐珠江半岛花园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其所在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与原告江晖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梁淮滨不交纳管理费及水电分摊费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间接侵害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支付违约金。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按交管理费的日3‰交纳滞纳金,即属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经核算,原告主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分摊费、违约金的金额,均与合同及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淮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江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18.08元、公共水电分摊费75.35元及至2013年5月6日止的违约金549元,共计1342.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连同上述管理费一并付回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欧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