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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金海轴承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金海轴承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黄益青,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胡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587号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嘉和名苑新城大道507号、509号。法定代表人:岑孟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杰,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金海轴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相士地村。法定代表人:岑利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甬路405号305室。法定代表人:蔡建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益青,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区工十一路。法定代表人:黄益青,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804206008被告:胡金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金海轴承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黄益青、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胡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40元,减半收取计6970元,由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沈 玮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威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