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桦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梁淼,姚春丞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梁某某,女,住桦甸市。被告:姚某某,男,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150.00元,其余费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巩建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