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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3)未刑初字第00445号樊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44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瑞,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燕利敏,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续艳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及其辩护人张瑞、燕利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樊某与发布家教信息者袁某某取得联系,谎称自己有一个孩子需要补习英语,并与袁某某约定次日在其家中相见。2013年1月15日12时30分许,袁某某按照约定来到被告人位于本市未央区三桥街办和平村新嘉园28栋楼403室的家中,发现被告人樊某家中没有孩子后,被告人又称为自己补习。在补习约一个小时后,被告人樊某提出进卧室补习的要求,遭到了袁某某拒绝,其遂抱住袁某某,袁大声呼喊,被告人樊某用拳头向袁的头部和右脸打去,并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放在袁的面前,威胁袁交出1000元,袁无奈交出了身上仅有的50元现金。后被告人樊某又跟随袁某某一同来到本市未央区和平村邮政储蓄银行,袁从银行卡内取出1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后得以离开。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樊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涉案赃款1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将剩余50元赃款予以退还,并主动支付被害人补习费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收条、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樊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迫使他人交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樊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退还涉案赃款,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7日至2016年1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 刚审 判 员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