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后民初字第0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书阳、付明生等与王玉龙、许玉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阳,付明生,庄金祥,陈庆云,王玉龙,许玉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后民初字第0650号原告李书阳。原告付明生。原告庄金祥。原告陈庆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华坤。被告王玉龙。被告许玉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阳、付明生、庄金祥、陈庆云诉被告王玉龙、许玉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阳、付明生、庄金祥、陈庆云撤回对被告王玉龙、许玉琴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印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