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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后民初字第0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书阳、付明生等与王玉龙、许玉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阳,付明生,庄金祥,陈庆云,王玉龙,许玉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后民初字第0650号原告李书阳。原告付明生。原告庄金祥。原告陈庆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华坤。被告王玉龙。被告许玉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阳、付明生、庄金祥、陈庆云诉被告王玉龙、许玉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阳、付明生、庄金祥、陈庆云撤回对被告王玉龙、许玉琴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印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