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刑初字第00100号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陕西省南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该张2013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字(2013)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凡担任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患有股骨头坏死疾病,因经济困难已无钱治疗,便想种植罂粟用罂粟果实熬水喝止痛。2012年12月的一天,该张从地摊上购买一个罂粟果实,回家后将罂粟籽撒在自己家房屋南侧的地里,后张某某通过浇水等维护,罂粟苗开花结果。2013年4月27日,被南郑县公安局梁山派出所民警走访时发现并铲除,现场清点共计罂粟苗818株。经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张某某种植的罂粟果实与罂粟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有证人张某甲、李某某证言,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检验报告,指认、铲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销毁笔录及清单,医院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医药费票据,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818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一款(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种植的目的是为了治病,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判处其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适用缓刑之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500元,其余5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袁小菊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