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诉保字第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相汝、赵新佐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相汝,赵新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诉保字第0235号申请人刘相汝,居民。申请人赵新佐,居民。申请人刘相汝以被申请人赵新佐资金周转困难向李其明借款160万元,尚欠50万元未还,2013年7月27日,李其明已将其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为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新佐在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相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新佐在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新浦支行账户的存款200000元(账号:62×××91)。二、冻结被申请人赵新佐在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300000元(账号:62×××2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运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柏峥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