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13-2372陈江怀VS张兆萍、邱洪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怀,张兆萍,邱洪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2372号申请执行人陈江怀。被执行人张兆萍。被执行人邱洪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36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兆萍、邱洪金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兆萍、邱洪金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2227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胜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