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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8年5月8日登记结婚,我们双方均系再婚,我之前有一女裴某某(2000年出生)随我共同生活,被告之前有一子陈某某(1997年出生)随其前妻共同生活,我与被告于2009年3月23日婚生一子陈某某。我们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被告变得性情暴躁,经常无故对原告进行打骂,2010年7月28日,原告不堪被告家庭暴力,被迫逃离被告,双方已正式分居两年有余,现原告想离婚,曾回去找被告协商,但被告已不在其户籍地居住,原告联系不到被告,原告为��束这段不幸的婚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儿子一直随被告生活,故请求判令儿子由被告抚养,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50000元由原告承担。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8年5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于2009年3月23日婚生一子陈某某。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现原告主张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其于2010年7月28日与被告分居至今,现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就其主张未有证据提交。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现虽存在一定矛盾,但应互谅互让、互相扶助,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原告主��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双方自2010年7月28日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立云审 判 员  崔雯雯代理审判员  刘艳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