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3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魏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217号原告:魏某,女,生于1974年1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羊,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生于1977年2月17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东青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定于2013年8月9日上午9点30分在江油市人民法院三合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无法出庭的书面意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审判员 赵东青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廖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