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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中德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中德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171号原告:佛山市三水中德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F2-F7)。法定代表人:吴真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洪涛、庞喜仙,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安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中德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中德路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77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中德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饶瑞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