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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6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爱立昇与长胜物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爱立昇机电有限公司,漳州市长胜物流有限公司,戴香伟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6298号原告:漳州市爱立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蔡丽贞,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佳苹,女,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漳州市长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戴香伟,经理。被告:戴香伟,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爱立昇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长胜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戴香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爱立昇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漳州市爱立昇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福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