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姜世杰与戴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姜世杰。委托代理人:金玉刚,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戴青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世杰与被告戴青云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 侃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