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东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东民初字第163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1988年2月10日生,农民。被告司某某,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司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