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内东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东民初字第163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1988年2月10日生,农民。被告司某某,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司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