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锁银、郑艳婷与被告张典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保全)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锁银,郑艳婷,张典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834号原告张锁银,女,住山东省莘县。原告郑艳婷,女,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锁银(系郑艳婷之母),住址同上。被告张典乐,男,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锁银、郑艳婷与被告张典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锁银、郑艳婷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张典乐的无牌农用三轮车一辆,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锁银、郑艳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典乐的无牌农用三轮车一辆,扣押于范县金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和声审 判 员 吴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凌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付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