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洪宝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宝华,赵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洪宝华。被执行人赵继明。本院在执行洪宝华申请执行赵继明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仓代理审判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