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838号原告敬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敬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借款借条,证人在外务工无法出庭作证,原告敬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雪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