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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838号原告敬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敬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借款借条,证人在外务工无法出庭作证,原告敬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雪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