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3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成荣与秦大力、董万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荣,秦大力,董万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358-1号原告宋成荣。被告秦大力。被告董万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双羊店村。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秦大力驾驶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秦大力驾驶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