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横法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刘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委托代理人史某甲。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0495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0317.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刘某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横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贾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