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宋慎强与李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慎强,李世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宋慎强。被告:李世峰。本院受理了原告宋慎强诉被告李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慎强以被告承诺还款为由,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慎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由原告宋慎强负担。审判员 苏婧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邱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