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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97号-1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金来,李俊钦与曾如贞,陈响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来,李俊钦,曾如贞,陈响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97号-1原告郑金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李俊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建辉,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如贞,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被告陈响震,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来、李俊钦诉被告曾如贞、陈响震确认房产买卖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先以(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3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在中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程序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来、李俊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收取25元,本院退回原告75元。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丁佳佳(代)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