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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镜执字第5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叶春华与查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华,查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530-2号申请执行人叶春华,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查鹏,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查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查鹏至今未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查鹏在工商银行芜湖分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强 超